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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