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宇捷 相對人 徐章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3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3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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