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文章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人已將請求金額新臺幣2,002,916元賠附之相關釋明文件(匯款證明)。
二、請提出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具狀表明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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