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薛淑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消債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