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閔指定辯護人薛國棟律師被告戴永勝指定辯護人 林昱宏 律師訴訟參與人 吳亭林 (年籍詳卷)代理人 周志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81號、111年度偵字第4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