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趙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松霖 、 杜誼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