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陳玉珍 被告 吳嘉
張楷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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