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112年度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輝榮
黃國華上二人選任辯護人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76號、112年度偵字第2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