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號
111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瀛豪選任辯護人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別建霖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官新 指定辯護人黃絢良律師被告劉昆霖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52號、第392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93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08號、第2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號、111年度訴字第6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9月4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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