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六合 法定代理人 林汝清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石柱 之承受訴訟
人)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告林石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石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在民國108年12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本院業於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選任財產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石柱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按。茲因原告及被告林石柱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告林石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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