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親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親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親字第2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母親丙○○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下原告,原告母親丙○○並於107年4月12日與被告結婚,嗣後兩人另於109年1月10日離婚,因原告母親丙○○誤認原告為被告所生,而將原告準正為被告之婚生子女,然原告母親丙○○於108年11月1日發現原告與被告血型不相符,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統之聯繫,為維護父母子女間血統真實之考量,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爭執原告之主張。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原告與關係人丁○○鑑定血緣關係,鑑定結果為「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丁○○與甲○○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1.044E+8,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lityofpaternity;PP)值為99.999999%」等情,此有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109年2月21日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揆諸一人不可能有2個以上之生父,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堪信符實。
(二)按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指之非婚生子女應包含民法第7條所稱之胎兒在內。惟如非生父與生母結婚,或生父與生母之結婚無效者,該非婚生子女即無從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準正為婚生子女,要屬當然。次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有如前述,然因戶籍登記中登載原告甲○○為被告之婚生子女,致雙方間有法律上親子關係,雙方間因該親子關係存在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起訴請求確認。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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