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芳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芳明犯妨害公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照
片8張」應更正為「照片13張」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
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
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
法院84年度台非第333號裁判參照。被告搶奪員警甫沒入之
釣竿,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無疑,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
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