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71號
原 告 張顧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和運輸合作社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
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
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雙和運輸合作社返還押金,惟未據提
出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經本院依職權於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結果,亦查無相關資料,是本件就被告及起訴時
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權,揆諸上開
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