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71號
原   告  張顧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和運輸合作社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
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
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雙和運輸合作社返還押金,惟未據提
出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經本院依職權於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結果,亦查無相關資料,是本件就被告及起訴時
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權,揆諸上開
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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