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明人 鄒汶汀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五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本件聲明人鄒汶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胡文傑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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