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15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告 李朝茂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思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