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96號上訴人 莊鳳嬌 被上訴人 莊阿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