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高宏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太 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釋明文件支票(支票號碼:HX0000000、HX0000
000、HX0000000)3紙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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