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214號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於98年4月21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目前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盧鏡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