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零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貳仟元計算,最高計算至三個月為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蔚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