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業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6,932元,並確定在案,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