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33元,應繳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