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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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11號原告 許宏維 法定代理人 張吟如 原告 陳詩薇
陳詩閑 陳冠瑜 上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張栯榳 原告 張容
張量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家馨
陳慧玲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6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