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告 賴大吉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 被告 賴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即臺中市○○區000000000000號成立調解之金額),應繳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