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包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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