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日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日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日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黃日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6日為警│102年8月22日晚間││││採尿前回溯4日內某│11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毒│士林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08號│偵字第185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易緝字第│││事實審││684號│71號│││├───┼─────────┼─────────┼─────────┤││日期│102年9月4日│103年11月11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易緝字第│││││684號│71號│││判決├───┼─────────┼─────────┼─────────┤││判決確│102年10月14日│103年12月15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050號│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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