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寬 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