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債務人 張智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叁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