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十二號),惟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0點一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當場查扣之白色粉末二小包(淨重0點一三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參,足徵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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