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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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4號
即反訴被告 賴春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之聲明第一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萬元。本訴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為被告應
提供原告修繕後房屋測漏鑑定報告書。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
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至現場勘查認定該鑑定費用為
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整,有該研究院函在卷可參,故本項
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以
上二項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
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