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小字第1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許婉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陸佰捌拾元整
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