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A女之母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妙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7日106年度簡上字第1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因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