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 曹壽民 被告 李廣蓁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協商室試行調解;並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親自到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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