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羅文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61號裁定駁回,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990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羅文枝(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經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元,由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而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後,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20日緝獲歸案並入法務矯正署桃園監獄服刑,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既已在監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2,000元之保證金及利息,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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