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大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3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50,314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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