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承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8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承輝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民國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11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9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驗前毛重0.75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驗前毛重0.86公克)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驗前毛重2.8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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