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景銳 等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