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 彭瑞芝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彭瑞芝經本院民事庭於102年9月24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102年9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彭瑞芝名下除牌照號碼P7-6490、1998年份出廠車齡近15年之NISSAN汽車外,別無其他財產,而系爭汽車應已無殘值,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佐。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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