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呂學政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被告 鄭吉隆 訴訟代理人 王耀德 被告 劉佳豪 原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1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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