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李春岳 代理人 林鼎觀
王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3年4月7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家中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3年4月19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0│8│8000││││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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