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偉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偉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103年3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102年1月31日以102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2年3月4日確定;(2)102年5月2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6月3日確定;上開(1)、(2)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上開(2)判決係102年5月2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2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