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士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潘士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5號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