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國泰美村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樟卿 被上訴人 莊燈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