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告 蕭韋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淑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據其上房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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