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財務報表與財產目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6號原告 郭文鏗 被告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財務報表與財產目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交付財務報表與財產目錄之訴,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公司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表,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公司財務報表,並無市場客觀價值可資確認,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