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奇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奇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賴奇鋒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110年度嘉簡字第309號、110年度易字第442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1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