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石明譽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上訴人 石文己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追加被告 石正良
石正忠
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112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許家菱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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