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51號
參加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鴻吉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