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債權人立川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請提出①乙○○○○○○之最新戶籍謄本②立川水產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