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子安 債務人 王芳儷 (原名 王星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借款人於92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於99
年11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29,569元,逾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