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如起訴書所載之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度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